北京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人气指数:415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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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为您提供了十一个栏目,人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各项关于养老保险的政策,相关服务,北京个人养老保险金查询用户次访问网上申报系统,需要进行用户认证,设置用户的初始密码,请在下面的表单中,填入您的真实信息,以便核对身份!工作要缴养老保险,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从工作到现在,我们到底缴了多少钱,我想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吧。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这部分钱是我们自己的,以后养老金中的个人部分,是通过它计算出来的。而且,如果在退休之前遭遇不幸,这部分钱也是可以继承的。所以,随时掌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是重要的。

北京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方法:

1、北京养老保险电话查询:

北京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12333,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2、北京养老保险上门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查询;

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北京养老金查询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北京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流程:

首先,打开百度,查找“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列出的个网站就是我们需要的。

点击上面的个网站,就进入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场景服务”栏的右下角,我们可以看到“我要查询社会保险缴费到帐情况”,点击它。

点击“个人用户登录”,进入登录页面。

填写你的身份证号码,登录密码和附加码,点击“登录”按钮,就可以登录到你的个人账户。如果你以前从来都没有登录过,点击“我要注册”,进行注册。注册很简单,按照提示就可以了。

要查看2011年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点击左边的“社会保险历年对账单(四险)”。然后,选择一个年份进行查找,例如我选择了2010年,在点击查询按钮,下面会列出查询结果。

要查询现在的对账单情况,在上图中,点击查询按钮下面的“历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五险)”。然后,同样选择近的年份,如2013年,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看到你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了。

不但知道总额,而且还可以看到每年的利息。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4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5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6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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